特別法競合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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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號
特別法
條文
競合類型
刑法罪名
特別法罪名
國家安全法
第2條之1
特別關係
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罪
為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重大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一、發起、資助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。二、滲透、干預、破壞國家重要設施、核心關鍵技術、軍事單位、政府機關、民間團體或與國家安全相關之活動。三、違反國家安全法令,從事間諜活動。
國家機密保護法
第32條
特別關係
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罪
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予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項之罪,其情節重大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國家機密保護法
第32條第1項
特別關係
意圖利敵或以其他非因作戰原因,將軍隊交付敵人,或將要塞、軍港、軍營、軍用艦艇、航空器、武器、彈藥、糧秣、馬匹、通訊器材、工程器材、軍用車輛、其他軍用物品或可資軍用之重要處所、建築物、橋樑、鐵道、機器、電線、電桿、或有關軍事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,交付敵人者
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罪
陸海空軍刑法
第25條第1項
特別關係
意圖利敵或以其他非因作戰原因,將軍隊交付敵人,或將要塞、軍港、軍營、軍用艦艇、航空器、武器、彈藥、糧秣、馬匹、通訊器材、工程器材、軍用車輛、其他軍用物品或可資軍用之重要處所、建築物、橋樑、鐵道、機器、電線、電桿、或有關軍事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,交付敵人者
洩漏軍事機密罪
陸海空軍刑法
第24條第1項
特別關係
意圖利敵或以其他非因作戰原因,將軍隊交付敵人,或將要塞、軍港、軍營、軍用艦艇、航空器、武器、彈藥、糧秣、馬匹、通訊器材、工程器材、軍用車輛、其他軍用物品或可資軍用之重要處所、建築物、橋樑、鐵道、機器、電線、電桿、或有關軍事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,交付敵人者
投敵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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